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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7-03-24 14:3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依法治校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增强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的原则;实事求是、真实公正的原则;区别情况、分层通报的原则;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依纪、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有效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校情通报、系情通告制度;健全和完善“双代会”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扩大党内外监督,提高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局面。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责任部门:

(一)学校党委统领学校全局。学校党委为党务公开的主体,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以及部署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学校党委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重要决议及落实情况;全校党务工作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全校性党务工作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学校党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等。(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

(二)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委成员工作分工、分管部门及联系点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等。(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部)

(三)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相关干部工作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奖惩考核等情况中需要公开的程序和内容;培养锻炼干部情况;干部管理情况等。(责任部门:组织部)

(四)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组织设置、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内考核表彰、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责任部门:组织部)

(五)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校系两级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安排、内容方式和学习效果;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方式和效果;对内对外宣传的重点、内容、纪律、程序和方式等。(责任部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

(六)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责任部门:纪委)

(七)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学校每年向“双代会”代表报告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与评议;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教工代表等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责任部门:工会、统战部)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党务公开的责任部门,要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规定,细化相关的具体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将本级党组织的各项党务工作采取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党员群众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类型:

(一)法定公开。凡属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对学校党委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学校党委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

(一)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二)学校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各中层单位党组织的党务公开,由本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三)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分步公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

(四)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民生问题等一些敏感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的在党内公开,有的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

(五)党务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进行通报;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以多样、方便、实用为原则:

(一)在党内公开的,可采用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下发文件、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予以公开。

(二)在党内外公开的,可采用党务公开栏、宣传栏、校园网、校报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以经常、动态、及时为原则:

(一)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符,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

(二)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阶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大、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三)除采取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机构:

(一)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纪委协调监督,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学校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委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各中层单位党组织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措施。

(三)要把党务公开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干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形成检查、考核、奖惩长效机制,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2011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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